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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识产权保护条例
[ 发布日期:2013-12-20  ] 【返回

 

知识产权保护条例
 
一、工作人员(含学生)在本所完成的科研成果(包括阶段性成果),其知识产权属山西大学所有。该成果申请专利时,工作人员必须积极配合,完成人为该专利的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,但未经本所书面同意实验室取得的成果不能向外发表、泄露、使用、转让信息。
二、工作人员离开本所时,必须将从事科研工作的全部资料、实验材料、实验设备、产品等交还所的实验室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。
三、违反条例者,本所将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。
四、本所工作人员(含学生)须与本所签订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书》,并遵照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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